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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的概念历史

  “商标”一词为外来语,英文为“Iradenurk”或“brand”。我国称“商标”为“牌子”;称驰名商标为“名牌”。

  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标志,是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、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使用的,由文字、图形、字母、数字、三维标志和其他颜色组合,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,用以区别于其他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。

  商标的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三个层次的内涵。

  1.商标必须具有显著特征

 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对于商品的区别能力。区别能力强,则显著性强;区别能力弱,则显著性差;完全没有区别能力,则不具备显著性。商标的显著性,应当是突出醒目,一目了然;易认易记,便于识别;能给人以强烈的印象。

  2.商标的标志对象不仅指商品,而且包括服务

  如果某物品或产品不用于交换,仅供经营者自己使用,则该物品或产品上使用的标志不能作为商标。这里所指的服务指的是商业化的社会服务,组织内部纯福利性质的服务应予排除,组织内部的非对外营业的俱乐部、娱乐部等所用标志不能称作商标。

  3.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

  谁的商品上用谁的商标,消费者凭商标选购商品,生产经营者凭商标树立信誉,争夺买主,占领市场。在经济活动中,有些企业的“产品”,不是作为有形的商品提供给买主,而是作为某种商业性质的服务项目提供给顾客。例如,旅游服务、银行服务、保险服务、咨询服务等。不同企业提供这类“产品”或者同一类企业提供相同种类的服务,需要不同标记来加以区别。